question-icon 离婚案管辖异议是怎么裁定的?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我不太清楚法院对于离婚案管辖异议是怎么裁定的。是依据什么标准,会考虑哪些因素,裁定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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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当被告一方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就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离婚案件中,这一规定同样适用。 法院在裁定离婚案管辖异议时,首先会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当事人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出,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该管辖异议申请。 然后,法院会审查离婚案件的管辖依据。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如果夫妻双方都在A地居住生活了两年,而原告却在B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就可以以A地是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管辖异议主张。例如,要证明经常居住地,可能需要提供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管辖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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