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怎样才具有效力?


竞业禁止协议,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那么,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怎样才具有效力呢? 首先,协议主体要适格。竞业禁止协议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通常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协议无效。 其次,协议内容要合法、合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是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地域范围要合理,不能无限扩大;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协议还应当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再者,签订协议的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劳动者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经济补偿要合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能够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如果经济补偿过低,可能会被认为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总之,一份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满足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签订过程合规以及经济补偿合理等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