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链条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在我国,诈骗链条的定罪量刑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诈骗链条中的不同参与者,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定罪量刑。主犯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在诈骗链条中负责望风、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开始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来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则可能不再以胁从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诈骗链条中的其他情节也会影响量刑。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