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是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是黑龙江省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在总则方面,明确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体现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主导地位,为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总体的政策导向和规划框架。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总则部分,强调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 在政治权利保障上,该办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这从政治参与的角度,确保妇女能够在政治舞台上有自己的声音,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平等的规定。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要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这为妇女接受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她们能够在教育领域获得平等的机会,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相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文化教育权益章节有详细体现。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上,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此外,还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时期的权益。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财产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确保了妇女在财产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平等地位,维护了妇女的经济利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财产权益章节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人身权利方面,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同时,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等。这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同时,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些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总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从多个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了保障,结合了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为黑龙江省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