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逃逸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呢?
我前几天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中一方司机好像很快就开车离开了现场。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交通逃逸,想了解下在交通法里,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逃逸,具体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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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法中,对逃逸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具体如下: 首先,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逃逸。比如在道路上两车发生碰撞,一方清楚碰撞事实却直接开车离开现场。 其次,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而驾车驶离现场的也算逃逸。即使主观上觉得自己无责,但按照规定也不能擅自离开,应等待相关部门认定。 再者,若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认定为逃逸。例如,司机酒驾发生事故后,先离开现场后又回来,但未按要求等候处理。 另外,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同样构成逃逸。比如送伤者去医院后,不报警也不留下真实信息就悄悄溜走。 还有,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这些情况也会被认定为逃逸。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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