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逃逸: 首先,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这是因为双方最初是本着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事故,且留下了必要信息,并非为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例如,两车轻微剐蹭,司机协商后留下联系方式各自离开,后一方反悔报案,这种情况另一方不算逃逸。 其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救助伤者,并且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告知位置和及时报案,体现了积极救助和配合处理的态度。比如,伤者伤势严重,附近没有救援车辆,司机先送伤者去医院并留下标识和及时报案,就不认定为逃逸。 再者,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伤者或家属认可,且保证后续会回来继续处理,不属于逃避责任的行为。例如,伤者需要高额手术费,家属同意司机暂时离开筹集费用,司机留下信息并按时返回,不构成逃逸。 另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当事人自身受伤需要紧急治疗,这种情况下离开现场是出于自身健康的合理需求,事后进行补报即可。比如,司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需立即前往医院,无法当场报案,后续及时补报,不算逃逸。 还有,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也就不存在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例如,在夜间,车辆轻微刮碰到路边停放的车辆,司机当时并未察觉,事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发生了事故,这种情况不认定为逃逸。 最后,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在自身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当事人离开现场是为了保护自己,并且及时报案,说明并非逃避责任。例如,事故现场有另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手持凶器威胁,司机被迫离开并报案,不构成逃逸。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些不认定逃逸的情况,是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旨在准确认定当事人是否真正逃避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