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肇事处罚新规定中,哪些情况不算逃逸呢?


在肇事处罚新规定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算逃逸: 首先,已经尽力实施了救助行为且在离开前留存了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比如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伤者进行了急救处理,并留下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信息等,方便后续联系和处理。这表明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的故意,而是积极面对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撤离现场协商处理,前提是要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交通事件的事实细节双方均无异议,离场之后双方进行了自主协商处理,然而其中一方却在后续阶段选择反悔并报警。例如,双方在事故现场沟通后,都认可事故责任划分等情况,也协商好了赔偿等事宜,一方后来反悔报案,另一方不算逃逸。 再者,有确凿证据表明驾驶员在并不知情或无法察觉到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比如,在一些轻微碰撞中,驾驶员由于车辆隔音等原因,确实没有听到碰撞声音,也没有其他迹象让其察觉到事故发生,事后经调查证实的,不算逃逸。 另外,若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在表明车辆和位置后驾驶车辆前往请求救援或报案的不算是肇事逃逸。比如伤者伤势严重,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当事人留下相关信息后驾车送伤者就医并及时报案。 当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的,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经过伤者家属同意后离开的不算是肇事逃逸。例如,伤者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当事人需要回家取钱缴费,在得到伤者家属同意且留下信息后离开。 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救治而没能及时报案的,而是采用先将伤者送往医院的方法也不算是肇事逃逸。比如当事人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伤严重,需要先去医院治疗,而先将伤者一同送往医院。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也没有人员伤亡,留下相关证据后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不算是肇事逃逸。例如,双方对赔偿金额谈不拢,但现场情况特殊,如交通拥堵需要疏通等,当事人留下证据后离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