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
我家有一处老房子,现在想再申请一块宅基地,但村里说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我不太清楚一户一宅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按户口本上的人口算,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自己是否真的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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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一户一宅”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一户一宅”的认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户”的概念。“一户”通常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般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但也并非绝对。在实际认定中,还会综合考虑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成员关系等因素。比如,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并且分开生活的,是可以作为独立的“一户”来对待的。而对于未成年人,一般是随父母认定为一户。 接着说“一宅”。“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也就是说,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可能不一样。而且,“一宅”的认定范围包括经合法批准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如果村民已经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再去申请第二处宅基地,通常是不会被批准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一户一宅”进行直接的具体认定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此外,在实践中,因继承房屋等合法原因导致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也是可以被认可的,这并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同时,如果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总之,“一户一宅”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结合当地政策、户籍管理以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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