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指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法律给予驰名商标超出其核定使用类别范围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一旦被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和跨类保护的适用条件。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在实践中,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首先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或商标管理部门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如果足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该使用行为。 此外,《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维护自己的跨类保护权利提供了途径。 总之,法律通过一系列规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以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主张和实现这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