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如何把握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离婚案件中,准确把握管辖对于案件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律师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通俗来讲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说,夫妻双方中,丈夫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妻子要起诉离婚,通常就需要到B地的法院去提起诉讼。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例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比如,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涉及到专属管辖的问题。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准确确定管辖法院。因为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还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裁判尺度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律师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精准把握,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