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期限是多久?


在法律程序中,要求鉴定人出庭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不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一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避免当事人随意拖延时间,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开展。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虽然该规定未明确给出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申请的具体时间,但通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结合司法实践,一般在收到鉴定意见且对其有异议时,就可以准备提出申请,并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同样未明确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期限。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一般要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这样便于法院提前安排鉴定人出庭,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具体期限。不过,参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和司法实践,当事人最好在知道鉴定意见并对其有异议后,尽早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也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为宜,以便法院能及时作出安排,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之,虽然不同诉讼类型中都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期限,但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尽早提出申请,最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以免因错过时间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