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申请工伤认定,但不清楚申请时效。我担心错过时间就无法申请了,想知道这个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这个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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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能保障职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1年时效是从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的,并且这个时效是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所以职工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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