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会被羁押多久?


在交通事故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羁押通常分为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不同阶段的羁押期限规定不同。 首先是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拘留阶段,一般情况下,羁押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最长期限可达37天。 然后是逮捕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就会进入逮捕羁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不过,在实际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羁押期限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等。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