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税款的追征期是多久?
我公司之前可能存在少交税款的情况,一直心里没底。想知道税务机关对于少交税款的追征期是怎么规定的,是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还是分不同情况来定,这关系到我们公司后续的税务处理,所以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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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交税款的追征期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征期的概念。追征期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进行追征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补缴少缴的税款。超过这个期限,税务机关一般就不能再追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通常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情况。比如税务机关错误地对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导致纳税人少缴了税款。 如果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的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而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这种故意违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骗税则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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