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我想了解一下咱们国家现行刑法里规定了多少个可以判死刑的罪名。我不是学法律的,不太清楚具体情况,也不知道这些罪名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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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量随着法律的修订而有所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经过多次修正后形成的。 早期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量较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逐渐减少了死刑罪名。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 9 个死刑罪名。 截至目前,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有 46 个死刑罪名。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军人违反职责等几大类犯罪中。 例如,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都有死刑的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严重犯罪也可能会适用死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贪污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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