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派出所会怎么处理?


当遇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况时,派出所通常会遵循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首先是受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所以,当有人报案称财物被故意毁坏,派出所会受理该案件。 接着是调查。派出所会展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查明事件的真相,确定是否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责任。 然后是区分案件性质。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较小、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派出所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要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派出所会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是处理结果的告知。派出所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报案人和相关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派出所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处理,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