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和解了派出所怎么处理?
我不小心损坏了别人的财物,后来和对方达成了和解。现在有点担心派出所会怎么处理这件事,是还会处罚我,还是就没事了呢?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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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且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派出所的处理方式会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在情节较轻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较轻,双方和解了,派出所很可能不予处罚。 而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刑事部分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追究责任,但和解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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