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他人财物罪协商后是否可以不立案?
我不小心毁坏了别人的财物,对方说要告我毁坏他人财物罪。但我们现在想协商解决,不知道协商之后,公安机关是不是就可以不立案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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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罪在法律上准确的表述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比如毁坏财物的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等。若毁坏财物的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未达到这些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立案。但是,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即便双方协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还是会立案处理,不过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双方协商的情况,比如赔偿谅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所以,毁坏他人财物罪协商后是否可以不立案,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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