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在司法中认定为胁迫手段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在强奸罪里,什么样的情况算司法认定的胁迫手段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界限,比如言语威胁、精神强制这些算吗?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让我明白到底哪些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强奸罪里的胁迫手段。
展开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些行为让女性因为害怕而不敢反抗。 这种胁迫手段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胁迫就是我们所说的胁迫手段。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因为当妇女受到胁迫时,其做出的性行为并非是出于自愿的。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关键在于这种胁迫是否达到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言语玩笑或者轻微的威胁,没有达到使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通常是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的。而如果胁迫行为使得妇女在当时的情况下,基于恐惧等心理而不敢拒绝性行为,那么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