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该如何清偿?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不太清楚。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像房贷还有一些生活中产生的欠款。想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这些共同债务到底该怎么还呢?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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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生活用品、履行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等产生的债务;还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像共同从事工商、农村承包经营,购买生产资料,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来还这些债务。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那么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那就由双方协议清偿债务。双方可以商量怎么分担这些债务,比如一人承担多少等。 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做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共同财产不足偿还,也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而且,就算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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