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条例对公共利益是怎样界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判断。不太清楚条例里对于公共利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认定为公共利益,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范围。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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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利益界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不同的条例和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往往和国家的整体发展、社会的公共需求相关。比如国防和外交,这是保障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方面,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等,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需求,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些公共利益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多维度的,它涵盖了国家、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条例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视,也为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当我们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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