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法是如何规定决定反制裁的?
我想了解下我国制裁法中关于决定反制裁的相关规定。最近看到一些国际上反制裁的事件,不太清楚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决定采取反制裁措施的,具体的依据和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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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应对外部反制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概念来讲,当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时,我国就可以依据反制裁法采取相应反制裁措施。 关于决定反制裁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在决定反制裁的流程方面,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的不当行为进行评估和认定。一旦确定符合采取反制裁措施的条件,就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所采取的反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并且,反制裁措施的实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九条规定,如果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有向我国国家、组织和个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且不再从事相关严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活动等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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