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是如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我遭遇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听说最高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相关规定。我想知道最高院审理这类案件具体是依据什么、有什么流程,我该怎么利用这些规定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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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着一套系统且规范的流程和依据。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同时,还会参考当时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对于一些复杂的专业问题,法院可能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关于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赔偿方面,患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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