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是如何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会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首先,在责任认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对于财产损失,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审理程序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 般包括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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