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院申请再审该怎么称呼?
我有个案件,一审、二审都败诉了,现在我想向高院申请再审,但不知道这个申请在法律上正式叫什么名字,想弄清楚准确的说法,免得在申请过程中因为名称问题出岔子,也方便我查找相关资料和咨询。
展开


向高院申请再审,在法律上被称作“再审申请”。简单来说,再审申请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存在错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本题中就是高院)提出再次审理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涉及到向高院申请时,就属于我们所说的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虽然这里说的是“申诉”,但其实也是一种对生效裁判不服,寻求再次审查的方式,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申诉,也是可能进入到再审程序的。 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所以,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向高院提出再次审理案件的请求,在一般语境下都可以统称为“再审申请”。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