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县政府对第三人的建房用地批准行为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当遇到不服县政府对第三人的建房用地批准行为这种情况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你认为县政府对第三人的建房用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你能证明该批准行为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你就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首先,你需要确定复议机关。一般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不服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不服某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就应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你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申请时,你需要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你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主张。比如,如果你认为第三人的建房用地影响了你的采光权,你可以提供相关的照片、测量数据等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你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总之,在不服县政府对第三人的建房用地批准行为时,你可以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