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一定时间后,因伤情变化等原因,对其劳动能力再次进行鉴定的程序。这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合理的待遇和赔偿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工伤职工本人,如果其近亲属觉得有必要,或者所在单位发现职工的劳动能力可能发生变化,又或者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工作中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都可以提出申请。 其次,关于申请的时间限制。该条例明确指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里的“1年后”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之前,原则上不能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相对稳定性和科学性。 接下来是申请的具体流程。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在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能够证明职工伤情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最后,如果申请方对复查鉴定结论仍然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主体在申请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流程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