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要如何申请征地呢?


拆迁申请征地,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可通过在村内张贴、互联网发布、电视台播出等方式进行,且过程要摄像和录像留存资料。 接着是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然后是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再进行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之后是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再就是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随后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还要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之后是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最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