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该如何评析?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明白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要判断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例如,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能会以此为由拒赔。 对于保险人来说,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评析保险合同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当合同条款有歧义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总之,评析保险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条款解释等多个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