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该如何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约定,就是指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可以约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承担风险,或者约定一方承担主要风险,另一方承担次要风险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处理。该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要是通过上述方法还是无法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那么就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投入情况、受益情况等因素。比如,一方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较多,在分担风险时可能就会承担相对多一些的责任;而受益较多的一方,也可能会适当多承担一些风险。 此外,如果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前,一定要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