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追诉期怎么计算?


在探讨挪用公款罪追诉期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挪用公款罪,要确定其追诉期,就需要先判断该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追诉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挪用公款罪中,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犯罪之日就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如果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犯罪之日就是挪用行为满三个月的次日。 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所谓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例如,某人在挪用公款后,在追诉期内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就要从实施后一个犯罪行为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总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要先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法定最高刑,从而确定对应的追诉期限时长,再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期的起始时间。同时,还要考虑追诉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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