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后死亡护理费怎么算?


在交通事故中,当出现鉴定后伤者死亡的情况时,护理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护理费的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在交通事故案件里,这是一项常见的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护理费属于赔偿范围。 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在交通事故鉴定后死亡的情况下,护理费通常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日。因为在受害人死亡之前,其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这期间产生的合理护理费用理应由侵权人承担。 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例如,如果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就按照其因护理受害人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护理费。要是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算。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当地的家政服务公司、护工市场等渠道了解。 此外,如果受害人在死亡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相对较为明确。但如果受害人出院后仍需要护理,就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护理的必要性和期限,比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 总之,交通事故鉴定后死亡的护理费计算,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护理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受害人亲属可以与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