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年限该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人民法院对其各个罪行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年限的计算方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九年。那么这三个刑期相加的总和刑期是二十一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九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根据法律规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应在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其次,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先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时就需要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重新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十二年,那么已经执行的三年应计算在这十二年里,实际还需执行九年。 最后,当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时,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了五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此时,前罪没执行的刑期是十年,就需要把这十年和新罪的八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总之,数罪并罚年限的计算要依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