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该如何主张?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那些对企业特定财产有担保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从这些财产中拿到自己的钱,不用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破产别除权的法律依据。 那么该如何主张破产别除权呢?首先,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比如,提供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以此证明自己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如果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别除权有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确认了债权人的别除权后,债权人就可以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如果特定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特定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总之,主张破产别除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遇到异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