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该如何要求补发?
我家人去世后,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比应发的少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采取什么方式去要求他们补发,是直接找他们沟通,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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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时,公民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要求补发。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抚恤金的概念。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是对他们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步,我们可以尝试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这是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直接向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如应发抚恤金的标准文件、计算依据等,要求他们重新核算并补发少发的部分。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在核实情况后,会及时处理。 如果沟通协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我们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向作出少发抚恤金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补发。 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或者不愿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我们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的事实以及自己应得的金额。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当遇到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的情况时,公民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应得的抚恤金能够及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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