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房屋如何补偿?


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被征收人可以自由支配补偿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或进行其他投资。产权调换则是征收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其次,关于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其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是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如搬家费等。临时安置补偿则是在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情况下,征收方给予的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征收方提供了周转用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征收方还应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般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此外,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一些地方还会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补偿。 在整个拆迁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