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医院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如果孕期遭遇医院医疗事故,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是赔偿项目和标准: -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孕妇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要是结案后确实还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孕妇需要额外的检查、治疗等费用都在此列。 - **误工费**:孕妇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不过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简单说,就是赔偿孕妇因为医疗事故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若孕妇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医疗事故造成孕妇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明确规定了这些赔偿项目和标准 。 当确定是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可以友好协商解决;要是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之,要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合法争取应得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