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造成骨折应该怎样赔偿?
我在工作时受伤导致骨折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赔偿的事。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工伤造成骨折的赔偿流程是怎样的,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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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工伤造成骨折的情况,赔偿事宜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来进行。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此次伤害属于工伤的关键步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接着是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完成后,等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骨折情况一般会根据具体的部位和恢复情况等评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医疗费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不同,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具体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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