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议事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相关情况。 首先,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就明确了首次会议的召集人是法院,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阶段,法院在整个程序中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由其召集可以保证会议的顺利启动和规范进行。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这赋予了多个主体提议召开后续会议的权利,以保障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当出现需要债权人共同商议决策的情况时,能够及时召开会议。 其次,会议的通知问题。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召开,并提前通知各位债权人。对于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提前通知是为了让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包括安排时间、收集相关资料等。 然后是会议的流程。会议召开时,通常会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的议程和纪律。之后,管理人会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等,这能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现状有清晰的了解。接着,债权人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例如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债权人还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讨论结束后,对于一些重要事项会进行表决,表决的规则通常按照债权额占比等方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除了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还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