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职员如何定罪?


网络诈骗职员的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如果职员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那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比如,一个普通员工只是负责公司正常的后勤工作,对公司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要是职员知情且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那就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还会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职员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像积极策划、组织诈骗活动,或者在诈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职员,就属于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如果职员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那就是从犯。例如只是按照上级指示,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的普通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另外,网络诈骗金额按实际骗得金额计算,案发前已偿还部分可予以扣除。为实施诈骗所支出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行贿、赠与等费用均不可扣除。为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者可折抵本金外,其余皆计入诈骗总额。 相关概念: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