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介绍虚开后来离职了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虚开发票”这个概念。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业务发生,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业务不符。这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即使财务总监已经离职,只要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追究并不会因为离职而终止。 若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该保持冷静,主动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坦白自己介绍虚开发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主动自首是一个减轻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 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关于虚开发票的全部信息,包括涉及的企业、人员、虚开发票的金额、数量等情况。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也体现了自己的悔罪态度。 另外,如果在介绍虚开发票的过程中,有从中获利的情况,应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退还非法所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税收的损失,在量刑时也可能会被考虑从轻处理。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为财务总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