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招标商无法提供招标商品该如何处理?
我学校食堂进行招标,和一家招标商签了合同。但现在这个招标商说没办法提供招标商品了,这让食堂运营很受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们学校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能要求招标商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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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校食堂招标商无法提供招标商品时,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学校与招标商签订的招标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学校与招标商签订的招标合同通常是书面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招标商无法提供招标商品,其行为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学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要求招标商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无法提供商品的违约责任条款,比如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学校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招标商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学校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招标商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此外,学校也可以要求招标商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尽快寻找替代商品来满足食堂需求。若招标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招标商返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如寻找新招标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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