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但他死活不肯说自己真实姓名和住址。我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对于这种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到底该怎么处理啊?有没有明确的办法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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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法律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这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身份不明就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拒不透露自己的身份,警方依然会对其盗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像现场的监控录像、被盗物品等。 其次,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也就是说,在经过侦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还是没办法确定其真实身份时,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己报的名字来进行后续的起诉和审判程序。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讲真实身份,然而案件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这时就可以按照他自报的姓名来推进司法程序。 此外,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准确,司法机关会运用多种手段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如通过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以及向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如果在审判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导致影响量刑等情况,可能会根据新查明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总之,法律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情况时,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尽力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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