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构成贪污罪共犯该怎么处理?
我两次和别人一起实施了贪污行为,现在心里很害怕,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会怎么处理我。我想了解下对于两次构成贪污罪共犯,具体会依据什么来量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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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贪污罪共犯这个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共犯,就是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的人。 对于两次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对于共犯,会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是主犯,也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如果是从犯,即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而两次构成贪污罪共犯,说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重复性,在量刑时,法院一般会将其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不过,如果存在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还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能会被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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