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专用发票要如何抵扣?


农产品专用发票的抵扣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了解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概念。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销售发票则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依据上述公告,这也是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减轻企业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计算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栏次中。同时,要留存好相关的发票等抵扣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农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