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一个人进行受贿罪的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要对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如果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构成受贿罪。比如一个普通公司员工被指控受贿,因其主体不符,就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构成此罪 。 接着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是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情况,比如仅仅是利用私人关系帮忙,而没有涉及职务权力运用,那么也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再就是主观故意方面。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不能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可进行无罪辩护。 然后是证据方面。若证据存在问题,也可作为无罪辩护的方向。比如只有行贿者的口供,没有别的证据来证实,这些证据还远远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而且传闻证据不能单独拿来当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无法满足刑事证据的严格要求,那么就难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像受贿款项来源、去向不明,相关交易记录不清晰等证据缺失或有疑问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无法认定犯罪。 相关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