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商事留置权进行抗辩?


商事留置权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抗辩商事留置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主体不适格抗辩。商事留置权要求留置权人与债务人都是企业。如果其中一方并非企业主体,那么就可主张不满足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要件,从而进行抗辩。比如自然人甲与乙企业有经济往来,甲对乙企业的财产主张商事留置权,乙企业就可以因为甲不是企业主体来抗辩。这是依据商事留置权本身对主体资格的特定要求。 其次是债权债务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商事留置权虽不要求债权与留置物有严格的牵连关系,但仍需基于营业关系所生债权债务。要是能证明债权债务并非基于营业关系产生,例如是基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却对另一方企业的财产进行留置,就可抗辩该留置权的行使。比如丙企业与丁企业,本是丙企业员工个人向丁企业老板的私人借款,丁企业却留置丙企业的生产设备,丙企业就可从这方面抗辩。 再者是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抗辩。若能证明被留置的动产并非债务人所有,而是属于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未同意对该动产进行留置的情况下,可以此来抗辩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比如戊企业留置的设备实际所有权属于己企业,且己企业并未同意戊企业留置,那么相关企业就可以此抗辩戊企业的商事留置权。 另外,在留置权成立要件方面也有可抗辩之处。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例如债权的产生缺乏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或者法定事由,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不符合商事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债务人也可抗辩;还有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例如盗窃、诈骗等方式取得占有权,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行使商事留置权 。 在留置动产价值方面,如果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价值远远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仅能在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范围内行使留置权,对超出部分要求债权人返还动产。 当存在其他法定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并且这些权利优先于商事留置权时,债务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抗债权人行使商事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