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抗辩外观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法律层面,当面临外观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抗辩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简单来说,就是产品外在的样子获得了专利保护。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第一,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方面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该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不符合授予条件,例如该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该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那么就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第二,从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也就是说,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就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专利产品是一个圆形的杯子外观设计,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方形的杯子,两者在形状上有明显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很大,就可以认为不构成侵权。 第三,从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正规的供应商处购买的,并且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那么即使产品外观可能与专利外观相似,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