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有哪些种类?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的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就其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介绍质权的种类。 首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形成了一个动产质权。 其次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了解质权的种类,有助于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运用质权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也能明确自身在质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