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开除,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当劳动者因拒绝加班而被开除时,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具体的分析和应对方法: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加班并非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加班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等。具体而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不符合这些条件,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这种拒绝不属于旷工行为。 其次,当劳动者遇到这种被违法开除的情况时,有两种主要的维权途径。一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因为用人单位的开除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7个月,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4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经济补偿金就是1.5个月的工资。 最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